小微企业网站建设,找长江互联
2013-10-22 09:46:53

长江互联提供的小微企业网站建设方案特点:1、可免费试用10天;2、使用业界最新技术云主机,稳定高速;3、网站+域名+空间+备案,一条龙技术服务;4、技术领先,页面精美,功能强大;5、价廉,质优,完全符合小微企业的建站需求,享超值网站技术服务;

小微企业进行网站建设的优势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数字化信息时代,企业建立自己的网站已经刻不容缓。无论大、中、小型企业,都决不能被时代所淘汰,所以,小微企业网站建设是小微企业把握时代脉搏,衡量企业是否跟上时代的标准。精明的经营者懂得并擅于用最先进的媒体--互联网,树立企业形象,宣传企业产品。企业通过简单幽雅、特点鲜明的网页来表达自己的产品信息和服务,并及时、全面的接受用户的信息查询和信息反馈。企业建立网站,是企业在网络时代的企业舞台中展现自身实力和寻求发展的重要途径。

长江互联提供的小微企业网站建设套餐,功能包括:
文章发布系统:可发布新闻、知识等不同类型文章列表,支持多形式展现;
产品发布系统:管理产品、产品分类产品检索;
在线商城:支持商城订单、在线支付(支付宝和财付通);
文件下载系统:发布重要文件给会员或所有用户下载;
会员管理系统:会员注册及管理,可设置不同类型会员拥有不同权限;
图册展示系统:多样式展现图片相册,包括轮播、滚动、列表式;
多语言版本:支持繁体、英文、韩文、日文,可扩展更多语言版本;
多媒体展示系统:可发布不同格式的多媒体,包括视频、音频及flash等。

小微企业网站建设套餐服务的对象为下述企业
服装、饰品、个人护理服装鞋帽箱包户外用品饰品眼镜美容护肤
五金、设备、工业制品五金门窗汽车汽配电子电工电气照明机械设备仪器器材安防监控
化工、原材料、农畜牧建筑建材纺织辅料化工涂料橡胶塑料环保回收农业畜牧
数码、家具、家居百货数码手机电脑家电影音设备家私家具办公家具家居家纺日用百货
食品、茶饮、养生保健食品蔬果茶叶饮料酒类
礼品、玩具、小商品礼品玩具文具乐器钟表娱乐用具
婚庆、摄影、生活服务鲜花婚庆美发摄影宠物装修
餐饮、酒店、旅游服务餐饮酒店旅游
金融、物流、工商服务金融保险贸易物流房地产房屋租赁工商服务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会计翻译典当贷款
文化、广告、设计服务文化传媒广告印刷包装展会展览设计园林设计
学校、教育、机构组织学校教育培训政府机构组织医院
IT科技、行业门户

长江互联针对小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小微企业网站建设,网站设计,网站优化,网络营销,seo优化,电子杂志制作,flash动画制作,网站维护,广告设计等服务!
 

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帮助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本报特邀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专题介绍。

  一、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进行了调整,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深圳市按最高额规定个人纳税人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税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1.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2.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3.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发票免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市地税局采取集中认定和日常认定两种方式,集中认定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进行(认定期),认定所属期为前一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日常认定纳税人可随时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有效期截止当年度12月31日。